疫情下建设工程法律问答(三)

第三部分 合同履行相关热点问题

 

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中约定的 “不可抗力” ,承包人是否可以据此全面免责并进行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GF-2017-0201)(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7.1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相应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次新冠疫情是目前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的,因疫情相应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其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 不可抗力的认定不是绝对的,新冠疫情在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示范文本 17.3 规定:“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承包人是否可以据此全面免责并进行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并考虑新冠疫情对承包人达到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程度而定。

 

二、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暂停施工,进而影响项目进度,导致工期延长,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筑业企业有权主张顺延工期,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因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暂停施工的情 形,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工期延长等违约,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作为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比如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等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三、施工单位因响应政府号召,做出停工或分散工作业的决定以避免疫情集中传染从而影响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工期延长,该如 何处理?

 

答: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对施工单位工期延长的阻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进行,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疫情影响的期间、地域范围、对施工单位的工期、人员安排、材料设备成本等不利影响、以及当事人有无对因此导致工期延长情形的约定等等。因此,建筑企业认为工期延长的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且应采取积极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法发【2020】12 号) 第三条指出“继 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 》 (法发〔2020〕17 号)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 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施工单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长,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四、工程所在地未强制要求拖迟复工或新开工,但因工程所需劳务和物资所在地采取停工停产或限制人员物资流动等措施,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新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导致工期延长,该如何处理?

 

答:建筑业企业应采取积极寻求供应替代商、安排其它执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时顶岗等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认为工期延长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谁承担?

 

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法发〔2020〕17 号) :“7.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而产生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或按照约定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的,可由发 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以下简称 《计价规范》 )第 9.10.1 条中第 3 款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计价规范》 第 9.10.1 条中第 4 款规定: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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