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归属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由于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离婚诉讼中各方往往都要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上述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和原则,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不时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议解决;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此具有可操作性的划分,将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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