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

是否结婚是一项权利,但缔结婚姻后,更意味着责任,需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扶持。为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根据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借鉴上述探索,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新增离婚冷静期,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善意提醒双方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努力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另,新设的“离婚冷静期”将被运用于“协议离婚”中,在“诉讼离婚”中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离婚冷静期”时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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