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非儿戏-因购房人个人信用问题无法签约则定金无法退回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的某日,原告黄某超、佟某梅与被告昆山五鑫房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临时证明单》,约定,原告黄某超、佟某梅购买被告昆山五鑫房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湾小区X号XXXX室,面积约106.01平方米,单价12718元/平方米,总价1348235元,参加4万抵8万优惠活动后,单价为11963.35元/平方米,一周内签约再优惠100元/平方米,则单价为11863.35元/平方米,总价为1257634元,另加4万元团购金,合计1297634元。原告黄某超、佟某梅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来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无优惠,房源不保留,定金不退还。原告黄某超、佟某梅交给被告昆山五鑫房产有限公司定金3万元。嗣后,因原告黄某超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贷款逾期记录从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又无能力一次性付款,从而无法在约定时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告经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不同意,故而引发本案纠纷。
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两原告支付的全部定金3万元;被告昆山五鑫房产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与两原告签订临时证明单的时候已经提示原告需如实办理银行的按揭,如不能,则视为两原告的责任,因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临时证明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临时证明单》明确约定签约时间及未及时签约的后果,原告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需要家庭大额经济支出,其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因原告黄某超的个人信用原因导致签约受阻,在原被告双方就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两原告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请求,但是其诉求退还定金,并不符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的规定;另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法院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超、佟某梅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在当下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一方面随着调控的收紧,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限购限售限贷的政策,购房人在决定购房前一定要多了解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因无购房资格、个人信用无法获得贷款等购房人自身因素导致无法购房,如果草率签约付款,一旦出现这样的结果损失的极有可能是购房自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文为老胡根据办理真实案例撰写,为保护个人和企业隐私,文中人名和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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